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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

第一条 赎回是指基金在存续期间已持有基金单位的投资者要求基金管理人赎回其持有的基金单位的行为。基金的赎回以书面方式或经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条 日常赎回采用“未知价”法,按照“份额赎回”的方式进行,以申请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础进行交易。公式如下:

赎回费 = 赎回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 赎回份额 ×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 赎回份额 - 赎回费

第三条 单个基金的具体收费方式及费率标准以《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为准,从中扣除注册登记费、其他手续费后,余额归基金资产。

第四条 投资者的赎回方式为先进先出。即按照投资者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的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办理赎回业务只能 在其办理申购的销售机构进行,如欲在其他销售机构办理赎回业务,须首先办理转托管业务。

第六条 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 15:00以前撤销。

第七条 本公司在 T+1日对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并通知销售机构。赎回资金最晚于T+7日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第八条 暂停赎回的情形。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一)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二)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三)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四)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基金契约》已载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根据基金管理人制定的原则在后续工作日予以兑付, 并以该工作日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投资者可在申请赎回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第九条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单个工作日基金净赎回(有效赎回总数扣除有效申购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为巨额赎回。巨额赎回申请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可选择下面两种方式进行处理:

(一)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二)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导致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受损或无法实现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转入第二个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依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第十条 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基金投资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及其他相关媒体上公告。

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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